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學系
馬水龍廳錄音室借用辦法
111年3月22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召集人會議通過
一、適用對象
(一) 本廳錄音室及器材,以本學系師生優先使用為原則。
(二) 申請者需具備下列資格始得借用:
1.需通過本學系「初級錄音人員鑑測」正取資格。
2.全程參與行前訓練,並獲得學系辦公室認可。
二、開放時段與租借費用
(一) 開放課程、活動、考試使用之外時段提供租借。
(二) 詳細開放時段與費用依系辦公告之「馬水龍廳錄音開放時段與收費基準表」為準。
三、租借方式
(一) 最遲於租借日兩週前,請自行下載「馬水龍廳錄音室場地申請表」填妥列印後送系辦申請。
(二) 申請結果將於申請日三個工作天後通知申請人。
(三) 租借當天需繳交所有費用並繳押證件後,始取得錄音工作包。
(四) 錄音結束後,申請人須依「馬水龍廳錄音室空間使用細則規定」完成所有場地空間與器材復歸→通知琴管鎖門→至系辦歸還錄音工作包。
四、租借規定
(一) 有以下違規事項發生者,已繳納之費用與保證金全額沒收:
1. 申請借用時段逾十分鐘未完成租借程序者,同時取消當次借用資格。
2. 因故取消借用,未於借用前三個工作天提出申請者。
3. 超時借用者。
4. 未復歸場地與器材者。
5. 延遲歸還錄音工作包者。
累積以上違規事項達三次,取消申請人錄音室借用權限2周。
(二) 場地與器材如遭破壞或遺失,保證金將全數扣除,且須全額照價賠償,暫停申請人該學期借用權限。
(三) 申請人即為使用人,不得代替他人借用。嚴禁任何無使用資格者,使用錄音器材,違規者將永久取消申請人使用資格。
(四) 錄音室僅供錄音工作使用,不得任為它途,除經系辦同意之相關課程或活動外,其餘申請之錄音活動,馬水龍廳均不得開放觀眾進入。
五、本學系辦公室得保留出借權利,並有使用之優先權、變更修改權。
六、本學系因應特殊臨時狀況,學系辦公室有臨時調整借用辦法之權利。
七、本辦法經本學系召集人會議審查通過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