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8日

音樂系博士班演奏唱組學位考試辦法修訂內容

有鑑於以往博士生申請音樂會時經常未選<音樂會>學分,以致發生音樂會成績於期末無法登入情況,或是場地申請屢遇困難,造成承辦人員與博士生諸多困擾,故於106年3月修訂國立臺北藝術大學音樂系博士班(演奏唱組)學位考試辦法。關於申請音樂會之相關規定修訂內容茲摘要如下:

五、音樂會—須於每學期加退選期間內提出以下2項資料予學位委員會審核,逾期概不受理:
  1.「成績審核表」(於TNUA首頁\學生入口「畢業審查系統」下載,作為該學期已選<音樂會>依據)。
  2.「博士班音樂會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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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1場講座音樂會(lecture recital),時間以 70 分鐘為原則(聲樂組以 60 分鐘為原則),須附研究資料報告。
1.內容:包含演奏(唱)與演講,進行方式自行搭配。
2.時間:總長度70分鐘,演奏與演講時間各佔一半,方式自行搭配。
3.書面報告:需於講座音樂會2週前(如遇連續假日得順延至下一個工作日)繳交1式3份予系辦博士班事務承辦人。
4.視聽器材:請考生事先自行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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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上述音樂會於校內舉辦之場地與日程:須由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後,交由系辦博士班事務承辦人安排;「博士班音樂會」若於北藝大音樂廳舉辦,特別保留給博士生申請之期程分別為:
上學期-每年1月份第1-2週的週間;下學期-每年6月份第1-2週的週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