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17日

103學年第2學期碩博士班【第2外語】考試注意事項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103學年度音樂學系碩博士班研究所
<2外語考試>筆試
筆試考場注意事項
1.建議攜帶文具:藍或黑色筆(非鉛筆)、修正液()、尺、透明軟墊板,嚴禁附有儲存程式功能)等一般應考用文具用品。
      
2.個人物品需放置教室前後面或教室外走廊,勿攜帶至個人座位週邊
      
3.答案卷上不得簽名或書寫特殊記號,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4.考試期間考生若需飲水或上廁所,可經監考老師同意後由服務人員帶領,始得起身。不得藉故撥打電話或與他人交談,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5.考生須於考試時間入場,未到考試時間,不得先行入場,遲到逾二十分鐘者(9:20以後)不准入場,考試開始後三十分鐘內(9:30)不得出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6.其餘細節請閱讀「國立臺北藝術大學入學考試試場規則」
國立臺北藝術大學考試試場規則
   為維護試場秩序及考試公平,特訂定「試場規則及違規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考生違規事件及其他與試場有關之重大情事,提報本校試務委員會審議。
監試或試務人員為執行本辦法各項規定,得對可能擾亂試場秩序、妨害考試公平之情事進行及時必要之處置或查驗各種可疑物品,考生應予充分配合,否則依其情節輕重提報議處。
一般事項
   考生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取消其考試資格,有關人員送請有關機關處理:
一、請他人頂替代考或偽造證件應試。
二、脅迫其他考生、監試人員幫助舞弊,或威脅監試人員之言行。
三、集體舞弊行為。
四、電子通訊舞弊行為。
   考生有下列舞弊或意圖舞弊行為之一者,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一、在文具、衣物或肢體等處書寫有關文字或符號。
二、傳遞、夾帶、交換試卷(卡)或答案。
三、以自誦或暗號告人答案。       
四、將試卷(卡)、試題供人窺視、抄襲。
五、左顧右盼、相互交談、意圖窺視他人答案或意圖便利他人窺視答案,經制止後仍再犯者。
   考生除必用書寫、擦拭、作圖文具外,不得將書籍、紙張或具有計算、通訊、記憶等功能之物品置於抽屜中、桌椅下、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規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考生攜帶入場(含臨時置物區)之手機、手錶及所有物品,不得有發出聲響或有足以妨礙試場安寧秩序之情形;個人之醫療器材如助聽器等,須先報備並經檢查方可使用;違者均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應試時不得飲食、抽菸、嚼食口香糖等,或無故擾亂試場秩序影響他人作答,違者初次予以勸告,經勸告後仍再犯者即請其離場,該科不予計分;拒不出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等特殊原因迫切需要在考試中飲水或服用藥物時,須於考試前持相關證明報備同意,在監試人員協助下飲用或服用,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考生試卷(卡)若有遺失,應於接到補考通知後,即行到場補考,拒絕補考者該科試卷(卡)不予計分。
   考生如有本辦法未列之其他舞弊或不當之行為者,得由監試或試務人員予以登記提請試務委員會,依其情節輕重予以適當處理。
   應考考生若有舞弊情事,經檢舉並查證屬實者,即按前面各項規定處理。
   本校各學系、所專業科目測驗如另有規定,考生得一律遵守。
入場及作答前事項
十一 考生應按規定之考試開始時間入場。
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考生不得入場,該科不予計分。
前項經監試人員制止後仍強行入場者,取消其考試資格。
十二 考生應攜帶准考證入場應試,未帶准考證不得入場,惟經監試人員核對確認係考生本人無誤者,准予應試,惟至當節考試結束鈴(鐘)聲響畢前,准考證仍未送達者,或未依規定向本校辦理申請補發手續者,則扣減各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申請補發准考證不予扣分,但以一次為限。
十三 考生應按編定之試場及座位應試,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卡)、准考證、座位之號碼是否相同,如有不同,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在同一試場坐錯座位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換至編定之座位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考生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誤入另一試場應由試務人員陪同至編定之試場應試,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內且於作答前,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在考試開始二十分鐘後或於作答後,由考生本人或其他考生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
經監試人員發現者,不論作答與否,均扣減其該科成績十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十四  考生在開始作答前,應先檢查試卷(卡)是否齊備、完整、准考證號碼是否正確,如有錯誤、缺漏、污損或印刷不清,應即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但不得要解釋試題意;如試卷(卡)不慎掉落,亦應舉手請監試人員處理。
錯用試卷(卡)者,不得延長考試時間,並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於考試結束前發現者,換用正確之試卷(卡)作答,不扣減其成績。
二、於考試結束後發現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扣減其該科全部成績。
作答事項
十五  考生應遵循監試人員的指示,配合核對准考證與考生名冊。
十六  考生應在試卷(卡)上規定作答之範圍內書寫或畫記答案,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不予計分。
十七  考生不得撕去或竄改試卷(卡)上之座位號碼、拆閱試卷彌封、試卷條碼、將試卷(卡)黏貼污損、摺疊、捲角撕毀,或在試卷(卡)上顯示自己身分、作任何與答案無關之文字、符號。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
十八  各科試卷請用毛筆、黑色或藍色鋼筆、原子筆或鉛筆書寫,試卷(卡)則建議以黑色軟心鉛筆畫記,並應依照試題及試卷(卡)上之規定作答,除該科試題有特殊作答規定外,違者依下列規定分別論處:
一、未使用黑色或藍色筆書寫者,扣減其該科試卷(卡)成績二分。
二、在作答區外書寫答案或任何文字符號者,或違反其他作答規定者,扣減其該科試卷(卡)成績二分。
三、因字跡潦草或未標明題號等情事,致評閱人員無法辨認答案者,其該部分不予計分。
十九  考生完卷後一經離座,應即將試卷(卡)與試題紙併交監試人員驗收,不得再行修改答案,違者該科不予計分。
考生因病、因故(如廁等)須暫時離座者,須經監試人員同意及陪同下,始准離座,違者該科試卷(卡)分別扣減其該科成績五分,並得視其情節加重扣分,或該科成績不予計分。考生經治療或處理後,如考試尚未結束時,仍可繼續考試,但不得請求延長時間或補考。
二十  考生於每節考試時間終了鈴(鐘)聲響畢後,應即停止作答,靜候監試人員收取試卷(卡),違者依下列方式分別論處:
一、仍繼續作答者,扣減其該科成績二分。
二、經警告後仍繼續作答者,除立即收回試卷(卡)外,再加扣該科成績三分,至零分為限。
離場事項
二十一  考生入場後,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不得離場,違者取消考試資格。
考生因生病或特殊原因經監試人員同意於考試開始三十分鐘內離場者,應由試務人員安置於適當場所至考試開始三十分鐘為止,違者依其情形比照前項規定論處。
二十二  考生不得將試題或試卷(卡)攜出場外,違者該科不予計分,嚴重舞弊行為,應取消考生資格。
第二十三條  考生已交試卷(卡)出場後,不得在試場附近逗留、高聲喧譁、宣讀答案或以其他方法指示場內考生作答,經勸止不聽者,該科不予計分。
      
最後提醒您 - 不要緊張,放鬆心情來考試並預祝您金榜題名!
考【 博士班  2外語-西班牙文 】
310211006
碩士班  2外語-法文
210214004  210114001
考試日期:1044月18日(六)上午9:00-12:00
地點:音1館 M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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